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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1日 来源: 作者: 系统管理员

(2019年8月21日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锡林郭勒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的规定,结合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三条  根据会议议题,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可以旁听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议题,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请以后的会议讨论决定。对分歧意见较大的议题,可暂缓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草案; 

  (二)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四)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五)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讨论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关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九)审查提请人大常委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案; 

  (十)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十一)决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研和专门问题的调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名; 

  (十二)讨论决定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工作; 

  (十三)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十四)处理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十五)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办公室和工作处提出,由办公室主任将提出的议题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办公负责安排。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2日前,由办公将开会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有关议题的部门事先围绕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并说明相关的情况,确保会议材料的质量。 

  第九条  研究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事宜的主任会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召开。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办公要对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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