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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作者: 系统管理员

 锡林浩特市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

(2020年12月28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推进建立国资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第三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工作,实行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起草综合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分别由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起草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协助完成报告起草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届末年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其他年份政府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分别听取各专项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的重点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企业高级管理人薪酬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重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全市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要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加快推进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联通,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项检查、调研和工作评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盟委、行署有关国有资产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国有资产的安排部署情况;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整理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转市政府研究办理。市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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