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

详情页

当前位置:首页 > 详情页

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0日 来源: 作者: 系统管理员

 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制度(试行)
(2020年8月10日锡林浩特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汇集民智的作用,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根据《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常委会工作与代表履职的密切联系,促进市人大代表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条  按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加强联系的原则要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组成人员所在地域和代表的专业特长,结合基层人大代表的实有人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固定与2-3名基层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与1个代表之家保持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名单和代表之家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确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全市大局和中心工作、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主任会议议题、重要工作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积极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赴代表原选举单位或工作单位走访;
(三)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
(四)其他方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后,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收集的代表建议,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视情况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重点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和本系统、居住地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每名市人大代表应同原选区的5名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各苏木镇、街道的人大工作机构和各国有农牧场负责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应及时向所联系的人民群众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以便于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要求。
公开的代表信息,应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采取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手机短信、微信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配合立法调研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应做到:
(一)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三)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与议案建议督办等活动前,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应当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四)积极参加所在苏木镇、街道、国有农牧场和嘎查、社区、居委会代表之家及联络站组织的活动,以此作为学习、活动和联系群众的基本履职平台;
(五)任期内,积极提交议案建议,撰写调研报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或人民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原选举单位或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要认真分析研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三)对于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可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回复处理结果;
(四)通过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代表座谈会,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照第六条规定,可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亦可直接向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收集的代表建议,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视情况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代表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联系选民制度》(2010年4月27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