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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9日 来源: 作者: 系统管理员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财经类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财经类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三)审议财经委员会联系的有关部门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五)审议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六)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七)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八)听取所联系的市级有关部门关于财经方面的专题工作汇报,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门视察或调研,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专项报告。 
(九)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债务限额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就有关债务限额问题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对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在线监控,适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专题报告。
(十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十二)办理自治区、盟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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